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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1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信息化是指企业以业务流程的优化和重构为基础,在一定的深度和广度上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控制和集成化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信息,实现企业内外部信息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对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实施了信息化建设项目,均可申请资助,每家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助,同一企业申报不同项目资助需间隔两年以上。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ㄒ唬┰诹虑婪ㄗ⒉岬羌遣⒕哂卸懒⒎ㄈ俗矢?;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且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
?。ǘ┥昵胱手钠笠瞪夏甓饶伤白芏钤?0万元以上;
?。ㄈ┚娣?,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ㄋ模┥昵氲钠笠敌畔⒒钅坑ξ昴诳冀ㄉ?,并已完成验收,且当前正常运行;
?。ㄎ澹┳袷馗餍幸抵鞴懿棵诺墓娑ê鸵?。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对获得市级以上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或企业信息化试点示范资助的项目,给予20%的追加配套,最高50万元。
第七条 对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包括: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其中硬件投入应占项目总投资额的30%以下,对传统产业提升有重大带动和引领作用的信息化平台;对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物联网、云计算、三网融合、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等重大应用项目。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一般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20万元的资助。
企业信息化一般项目包括:产品研发设计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工业产品数字化;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的租用。
第九条 对应用海关关务信息系统的出口企业,给予系统初装费50%、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 对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海关关务信息系统应用资助除外)。从深圳市产业技术评审专家库中组织3名或以上单数的信息化、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考评,确定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的,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ㄒ唬读虑笠敌畔⒒钅孔手昵氡怼?;
?。ǘ┥昵氡ǜ?,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申请事由;
?。ㄈ┓ㄈ耸谌ㄎ惺椋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ㄋ模┢笠捣ㄈ擞抵凑崭北?;
?。ㄎ澹┳橹勾胫じ北?;
?。┧拔竦羌侵ぃü?、地税凭证)副本;
?。ㄆ撸┢笠瞪夏甓染蠹频牟莆癖ǜ?;
?。ò耍┧拔癫棵盘峁┑纳夏甓绕笠捣炙爸帜伤爸っ?
?。ň牛┦导史⑸延玫挠泄胤⑵?、票据。
第十二条 申请市级以上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或企业信息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的还须提供获得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资金的,
还须提供项目验收报告及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
第十四条 申请应用海关关务信息系统资助资金的,还须提供应用海关关务信息系统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拟资助方案——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ㄒ唬┓⒉纪ㄖ?br />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在龙华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开展项目资助的通知。各办事处根据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组织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ǘ┬问缴蠛?br />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并退件,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ㄈ┫殖『瞬?br />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核查和项目评审。
?。ㄋ模┱髑笥泄夭棵诺囊饧?br /> 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资助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ㄎ澹┨岢瞿庾手桨?br /> 根据现场核查、项目评审、相关部门的意见、项目实际投入情况等,提出项目拟资助方案。
?。┖瞎嫘陨蟛?br /> 将拟资助方案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ㄆ撸┍ㄅ?br /> 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审批;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ò耍┕?br /> 经审定的资助计划,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ň牛┫麓镒手苹?br />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的,报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
?。ㄊ┌炖碜式鸩Ω?br />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行为的企业,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三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的规定交新区财政、监察和审计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投资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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